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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不可以是同一个人?

林久时 / 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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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经常有朋友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可不可以是同一个人?或者可不可以显示“管理员”。

    到底能不能我们先看有关发票管理文件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这个文件只说了发票开具的基本内容,其中包含了“开票人”等信息,并没有规定“开票人”应该如何填写。再看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个文件里也没有提到“开票人”的问题。

    对于“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不可以是同一个人,铁蛋认为为同一个人并不违背任何文件,另外个人独资企业整个公司只有一个人,就会出现“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凭什么不让人打同一个名字?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可否为“管理员”这个问题,铁蛋的态度还是比较折中的,毕竟“开票人”应该是一个人名,不可能是无人操作的,既然有人操作就应该用人名,最好不要用“管理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要求严格一些,如果是普票标准相对宽松一些。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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