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贪污贿赂罪,你真的懂吗
财务人员与财经领域的违法犯罪的距离较近。故而,有必要了解一下贪污受贿罪。
我猜,不是每个人都了解《刑法》的。现行有效的《刑法》是2017年修正的。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分则共十章,第三章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罪名最多,大致包括走私类、经营类、金融类、税收类、知识产权类等。第八章为“贪污贿赂罪”,任某强所犯的主要是此类。涉贿犯罪,可参见本号今年6月的文章《医药公司的顽疾:商业贿赂》。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按《刑法》第93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假如某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会犯贪污罪,而是犯“职务侵占罪”;也不会犯受贿罪,而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不会犯挪用公款罪,而是犯“挪用资金罪”。从量刑来看,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往往是公共财产,处罚就会更重。概括如下。

其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在量刑上,参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解释”)。

其二,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量刑依据同“两高解释”。
其三,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行为分为三种:(1)进行非法活动(数额标准更小);(2)进行营利活动;(3)超过三个月未还。按“两高解释”第5、6条,需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认定。
对于第(1)种情况,3万元以上即应追究刑事责任;3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对于第(2)、(3)种情况,5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数额较大”;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而且,依照《刑法》,“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四,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不同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后者的犯罪主体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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