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自行设置(增、减、合、拆)会计科目吗?
今天,本公众号想要写这么一篇“不大靠谱”的文章。首先声明几点:
(一)这可能是个争议问题;
(二)作者谈谈个人观点,也未必正确;
(三)作者认为,企业会计核算,最好不要随意设置会计科目;但只是“最好”,似乎也并非完全不可。
我们先引入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
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上面这段文字中,关于明细科目,应当异议不大;关于不存在交易事项而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应当也没有多少争议,对此本文皆略过不题。本文主要谈谈对于“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这句话的看法。我想举例来讲:
一、关于增设科目
(一)例如“周转材料”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周转材料”中,有这样一段话: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有人说,这是文件规定可以设置这两个科目,不是企业可以随便设置的。然而,这两个科目并未设置于之前的会计科目表中。这段话,作者本人更加倾向于理解成一个举例,而非一个规定。这个文件举例告诉我们,如果需要的话,是可以单独设置会计科目的;事实上,“低值易耗品”相对于“周转材料”,或许用到更多一些。
类似情形还有很多,比如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成本核算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等,皆属此类情形。
(二)例如“其他货币资金”
根据准则定义,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当然,在2006年出此文件的时候,当然想不到现在一种非常常见的结算方式——微信。目前做法,基本都是将微信资金设置于其他货币资金之下,作为一个明细科目核算。事实上,微信之于其他货币资金,更常见于“低值易耗品”之于“周转材料”。会计准则允许周转材料之外另设同级科目低值易耗品,估计不会禁止其他货币资金之外另设一个类似“微信账户资金”之类。同样道理,既然“周转材料”之外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并“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其他货币资金之外另设“微信账户资金”,似乎也“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吧。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