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是如何“避”税的--从著名主持人怼知名女明星签阴阳合同谈起
本文导读
崔永元曝光范冰冰涉嫌签署阴阳合同避税。下面给大家科普下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并不鲜见,最常见的是房屋交易阴阳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避税,操作手法是就同一经济业务签署两份制式相同但金额不同的合同。金额高的合同为“阴”,不见光,用于执行;金额低的合同为“阳”,可公开,用于报税。
首先声明,我对崔永元先生和范冰冰女士都很尊重,微博上我都是他们的粉丝。崔永元先生比我大几岁,是我喜欢的主持人,范冰冰女士比我小几岁,是我喜欢的演员,女神一般的存在。
崔永元与范冰冰本来不太搭界,但2003年的一部电影让二人有了杯葛。要说清楚这段往事,我们先把时间倒拨15年。那年冯小刚导演拍了电影《手机》,在电影中有影射崔永元以及崔永元主持的节目《实话实说》。据冯导讲,他不过是和小崔开了个玩笑,只是小崔不太能接受这种开玩笑的方式,他对此感到遗憾。可崔永元没觉得这是玩笑,他觉得自己被伤害了,他对此感到愤怒。
15年后的今天,冯小刚导演筹拍《手机2》,崔永元忍不住了,公开怒怼冯小刚、刘震云。
范冰冰本不是崔永元的攻击目标,但因缘际会、阴差阳差,崔永元因“P图功能操作不娴熟”不慎曝光了范冰冰的“阴阳合同”。这一不慎,立马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首先给大家科普下何谓阴阳合同。其实阴阳合同现实中并不鲜见,民间最常见的是大概是涉及房屋交易时签订的阴阳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目的性很明显,就是为了避税(其实逃就是避,避也是逃,合一起就是逃避,将之说成逃税更合适)。阴阳合同的操作手法是就同一经济业务签署两份制式相同但金额不同的合同。金额高的合同为“阴”,不见光,用于执行;金额低的合同为“阳”,可公开,用于报税。
首先申明,我不仇富。只要是合法收入、劳动所得,无论你挣多少,我都不眼红。对于那些借机攻讦范冰冰女士挣得太多,并以此搞道德批判的观点我不认同。
大致看了下崔永元先生的曝光材料,确实够震撼了,但尚不足以下结论说范冰冰女士就一定是签了阴阳合同(也许是补充合同呢),就一定偷税了,一切都需要更详尽的证据作支持。譬如,合同到底是范冰冰个人与资方签订的,还是范冰冰旗下公司(包括工作室)与资方签订的,这里面的差别就很大。
1)如果是范冰冰个人与资方签约,合同又约定好了是税后金额,范冰冰就不构成逃税(也没必要逃税)。因为此时资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资方没有这么做,偷税的是资方,而不是范冰冰。两份合同对范冰冰而言就不能说成是阴阳合同。
2)如果是范冰冰旗下公司(包括工作室)与资方签约,这又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合同约定的所有资金是否都进到了银行公户,如果部分资金最终进了范冰冰私户或范冰冰认可的其他个人私户,这可能就有问题了,这是典型的收入不入账,可能涉嫌偷逃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第二,资金进入公户后,是否及时交税了,如果范冰冰方以对方未付税点为由未开发票,并将收到的款项长期挂账,这涉嫌的是未能及时交税,不能说成逃税。
实际上,阴阳合同避税操作并不容易。两个自然人操作或许神不知、鬼不觉;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操作实为不易,想想就能明白,付款方该如何平账呢?账面留下的痕迹如何擦拭呢?
明星因税出事,已有成例。我希望范冰冰女士能经得起质疑,我也希望范冰冰女士及其团队能认真对待这一质疑,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最后再补充一句,朋友间开玩笑一定要适度,过了,说不定会结下仇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