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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买入返售行为是否享受“同业”税收优惠

槿思成 / 201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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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金融商品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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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纯属讨论,感觉是个有意思的话题……

    引言:看完骏哥的推送,学习了一下相关内容……

    财税〔2016〕4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看完文件,我们应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应该进行拆分:一种行为,买入返售行为,行为的对象为金融商品,该行为的前置限定条件为买断式或者是质押式。

    一、质押式与买断式的区别: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区别:

    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

    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

    二、什么是金融商品:

    财税2016年36号文中: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 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在白皮书的解释中:*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金融商品转让”, 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此次编写《注释》时, 增加了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概念, 将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纳入“金融商品转让” 范围。

    虽然立法目的应是对于转让的范围限定,即限定了金融商品的范围……那么我们理解,税法上的金融商品的概念应该与这个无本质差别,那么也就是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三、买入返售的对象有什么

    1、在会计上对于买入返售的核算对象为金融资产。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

    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财会[2006]3 号)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合同

    2、什么是金融资产的限定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从统计目的出发对金融资产作了以下分类:

    (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2)通货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金融衍生工具);(4)贷款;(5)股票和其他权益;(6)保险专门准备金;(7)其他应收/应付帐款

    金融资产可分为现金与现金等价物和其他金融资产两类。前者是指个人拥有的以现金形式或高流动性资产形式存在的资产,所谓高流动性资产主要是指各类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人寿保险现金收入。其他金融资产是指个人由于投资行为而形成的资产,如各类股票和债券等。

    思成个人看法:

    在在法无明确扩大该优惠的范围,也就是该优惠的享受的对象,应基于税法体系内,对于金融商品的限定,应与金融商品转让对于金融商品的限定应无本质差异。

    那么票据、应收款项等,就不属于金融商品的限定范围,而属于金融资产(工具)。若适用税收优惠,极有可能存在风险和争议的。

    槿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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