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不是你想扣,想扣就能扣--企业所得税篇
引言:这篇准备说说利息税前扣除的事项,为什么利息税前扣除比会计更严呢?其立法意图是什么?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税法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需考虑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及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超过债资比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国税函[2009]777号——自然人: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比照关联企业规定执行;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非关联关系),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具体“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请看原文)
6、国税函[2009]312号——出资未到位不得扣除事项: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原因之探究:
1、资本弱化的规避
在企业使用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如果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占的比例过高,就称为“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的所得税前的扣除,同时减少股息的所得税。
造成资本弱化的原因有两个:
首先,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抵扣,而股东获得的收益即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选择借债的融资方式比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更具有优势;
其次,许多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权投资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负担低。
因此,许多国家在税法上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作出限制,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税前列支、降低税收负担。借鉴国际上资本弱化税制的立法经验,将采用固定比例法与独立交易原则相结合的方法。
2.维护金融秩序的考量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之所以对此作标准限制,主要是考虑到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目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较少,实践中也较难控制和规范,而且非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并不是从事资金的拆借、借贷。若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无条件的全额税前扣除,在某种程度上将会鼓励非金融企业之间从事资金拆借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扰乱金融秩序,也容易造成非金融企业之间通过资金拆借逃避税收等消极影响。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其扣除依据或者标准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使得向金融企业借款的企业的税收待遇,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企业的税收待遇统一,这样就可以抑制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冲动,鼓励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也利于实现企业之间的公平。
3. 新《公司法》分期认缴制度对税的影响
新《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分期认缴制度,随着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实践,一些新的问题渐渐暴露出来:
如,在股东缴付了部分出资后,在章程规定的期限或者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届满时,全体股东都心照不宣地不再缴纳后续出资,而是通过公司借款补足由于出资未到位带来的公司营运资金匮乏,这实为变相的资本弱化行为;
如,新公司法规定除非另有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资本来进行分配红利,此时已缴纳全部出资的股东可能缺乏动力要求那些未缴纳后续出资的股东补缴出资。特别是一些股东相时而动,依据公司的效益而决定是否出资,公司有利可图就出资,无利可图则不出资。
如果国家税收政策此时不明确规定未到位投资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仅助长了股东不按期足额出资的违法行为,而且将导致投资者通过此种方式加大借贷款增加税前扣除利息,以降低企业税负的避税行为。并且,明确规定因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将促动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督促投资未到位股东及早缴付股款。
水是有源的,树是有根的,税法规定不是没有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