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课|现金流量表系列(八)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提问:
案例:
甲公司2018年1月15日用闲置资金5000万元购入一笔期限6个月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短期理财,且该理财到期前不能够赎回。2018年7月,该理财到期,兑付收益80万元,甲公司管理层购入该理财的意图为获得更高的利息收益。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甲公司认为,上述理财在会计处理中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于是将收回的本金及收益一并在“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列示。
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明确,“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而收到的现金。
对于债权性投资,相关的投资本金收回在本项目列示,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在“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甲公司购入的短期理财虽然根据会计准则判断应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但根据该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其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虽然收益金额不确定,但其本金部分确定可以收回,且可以与收益作明确区分,符合债权性投资的特征。
据此,甲公司在该项投资到期收回本金及取得兑付的收益时,应按照收回的本金5000万元和收益80万元分别列示。5000万元本金应作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投资收益80万元应作为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在“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如果甲公司购入的该项理财产品并不承诺保本,那么该理财产品到期时其本金是否可以收回就存在不确定性,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也就不能按照前述的处理方式列报。实务中,我们可以在收回该笔理财时因为其无法区分“本金及兑付收益”,统一按照“到期收回交易性金融资产”收到的现金在“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