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课|现金流量表系列(七)
案例:
甲公司2018年1月15日用闲置资金5000万元购入一笔期限6个月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短期理财,且该理财到期前不能够赎回。2018年7月,该理财到期,兑付收益80万元,甲公司管理层购入该理财的意图为获得更高的利息收益。甲公司就该笔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
在编制2018年现金流量表时,甲公司认为该短期理财本金在当期支付、当期收回,于是按照净额进行列报;另外,将取得的80万元利息与其他存款利息一并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列示,在编制补充资料时也未对上述收益进行调整,主表和补充资料无差额。
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指自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
甲公司购买的该项理财期限为6个月,到期前不能够赎回,虽然作为保本理财风险较小,但并不能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所以其不满足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由于甲公司购入的短期理财不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特征所以,应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相应的,甲公司在该理财到期后取得的80万元收益应计入“投资收益”,在现金流量中也需要将之作为一项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反映,而不应冲减“财务费用”。即甲公司收到80万元收益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取得投资收益所受到的现金 80
贷:投资收益 80
在编制补充资料时,该80万元投资收益增加了当期净利润但不影响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所以应当将其在净利润的基础上调减。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及投资支付的现金。
根据上述要求,甲公司应当对上述投资业务的本金支付和收回单独进行列报,而不能因为该项投资“当期投入、当期收回”就按照净额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