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房企预售收入缴税须“区别对待”

周吉良 / 2020-01-20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房地产财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在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税额时,其计税依据确定分别适用不同政策,须区别对待。

     

    案例:甲房地产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A地产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9月开工建设,12月开始预售,当月取得预售收入12000万元。甲公司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适用计税毛利率为20%,税率为25%。

     

    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要求,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2000÷(1+11%)=10810.81(万元);

    应预缴增值税=10810.81×3%=324.32(万元)。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2000-324.32=11675.68(万元)。

     

    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0÷(1+11%)×20%=2162.16(万元)。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在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时,其计税依据各不相同,每一税种预缴税额都应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计算,不能“一视同仁”,而要“区别对待”。

    周吉良

    作者
    • 周吉良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经是国税局的小秘书,现在是事务所的奥迪特。
      微信公众号:amnorton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