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课|一个清算问题,两个不同答复?
土地增值税之所以“复杂”,并不在于计算方法的复杂,而在于政策莫衷一是的复杂。例如: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地下停车位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先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再看实务: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地下人防车位并不涉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销售地下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也就不能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果真如此吗?
继续看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继续看实务:部分税务机关援引上述文件,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针对这一问题,总局的回复也呈现出了一定的“精神分裂”症状。
在2010年的一则纳税人咨询中,对该问题总局答复如下: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对外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三点规定,其取得的收入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4
在2018年的咨询中,总局则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答复:
12366北京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例中车库不在其许可的可售面积以内,不能办理相关产权转让手续,即产权未发生转移,因此其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其成本、费用也不允许扣除。
所以,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地下停车位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