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与提升--本周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的案例,你学到了什么?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运用会计理论对案例进行理性分析,寻找企业会计处理背后的理论依据,并进一步拓展到类似现象的解读,才能更好地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本周我们讨论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变更,主要介绍了河北钢铁等钢铁系以及其他重资产系的上市公司通过延长折旧年限的方式对利润进行操纵,直接调整利润总额数字高达几十亿,是上一年利润的几十倍。这种调整利润的做法尽管从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看,并不违规,但却又是赤裸裸的数字游戏,对公司真正实力的提升并无裨益,甚至导致了公司现金流的恶化(所得税的现金流出)。
有同学问,为何不能强制性地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一个更狭小的范围呢?以避免上市公司利用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大幅度调整利润。作为会计人,作为旁观者,我们要做的并非感性地愤怒谴责,而是理性地看待上市公司对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则;同时理性地看待会计准则为何给予上市公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自主权。
留给大家两个问题进行思考与提升:
第一是会计准则的“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当你了解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后就会理解为什么会计准则会给予企业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自主权了。
第二、监管层(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的态度和政策是什么样的?了解了证监会的态度和政策,才能理解上市公司的处理是否理性。证监会2010年8月发布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解读了会计政策和估计变更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披露的信息,详细资料参见如下网址:
看案例不是为了热闹,而是要通过运用会计理论对案例进行理性分析,寻找企业会计处理背后的理论依据,并进一步拓展到类似现象的解读,才能更好地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以上两个问题留给大家周末思考,我们将在下周一推送上述两个问题的理论解读。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