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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外卖”与“堂食”

徐允标 / 2017-01-01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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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合兼营
  • 餐饮业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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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税〔2016〕40号及其解读

    201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其中第九点规定: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条规定目的在于对“外卖”与“堂食”进行归并,简化纳税人的处理。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其中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如下: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此有说法指出财税〔2016〕140号及其解读出台后:堂食的酒水等“未经生产、加工的外购货物”也将按17%的适用税率征税。其实财税[2016]140号的解读一直强调的是“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并未涉及堂食。所以,堂食的酒水等“未经生产、加工的外购货物”构成混合销售的,一般仍按“餐饮服务”计税。所以,在财税〔2016〕140号及其解读的背景下,酒水等“未经生产、加工的外购货物”在外卖时一般属于兼营,适用货物的税率;在堂食时一般构成混合销售,适用餐饮服务的税率,换句话说餐饮服务业中酒水等税务处理并没有因财税〔2016〕140号及其解读发生变化。

    财税〔2016〕40号及其解读一方面想降低税负,方便纳税人;一方面又怕进销倒挂,对“外卖食品”进行限制,虽然看似不够“彻底”,但整体上仍是一件好政策。

    税事谈

    作者
    • 徐允标 非执业CPA,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一直学中写,写中学,在《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发表文章若干,与三五好友共办“税事谈”公众号,畅谈各种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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