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号公告:技术进步还是手段落后?
2016年与营改增一样具有深远影响的税事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广。随后媒体出现了关于税务部门利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发现线索处理虚开虚抵的报道,总局也先后推送了15批风险任务名单,让税务人员疲于应对的同时,涉及的企业也“风声鹤唳”。
在应对总局15批风险任务过程中,政策定性的问题一再被争议和讨论,于是《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应运而生。执行层可能觉得终于抓住了政策依据的“稻草”,但是76号公告总让我隐隐看到一副“强盗逻辑”。
76号公告的基本逻辑是: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之前可以做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决定,而且这个调查核实程序暂时还没有规定。那么,纳税人转出之后,如果税务机关迟迟不调查核实,岂不是不了了之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否定了“进销连坐”的做法,76号公告又回到了上游的违法后果由下游承担的老路,当然可能天下乌鸦一般黑,但如果其中夹杂着善良的白鸽呢?76号公告采取了“有罪推定”的原则。
最后我想了想,也许可以这么总结:76号公告产生于技术进步的背景,也产生于执法手段落后的现状。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