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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温馨提示是个什么鬼?

徐允标 /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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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其中整改落实要求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和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其中,整改落实要求税务机关要统一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参照温馨提示模版),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购买方监督。

    经常有纳税人咨询供应商或服务商不提供发票怎么办?我一般都建议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举报,税务部门在发票开具方面的举报受理效率和效果都是相当不错的。要求粘贴温馨提示一方面是鼓励纳税人索取发票,一方面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不过我觉得诸如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估计粘贴温馨提示的意愿不高。

    问题来了,如果纳税人不粘贴温馨提示呢?有公众号认为不粘贴温馨提示可能被罚,这是一种误解。

    温馨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通知》没有也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在《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未规定相应的罚则。

    其实《通知》在整改落实要求部分已经对处罚事项进行了提示,即税务机关要对发现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本次检查涉及的罚则主要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

    此外如果因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被处罚,会影响纳税信用;但根据纳税信用评定等相关办法,不张贴温馨提示本身不属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或范围。

    回到《通知》要求纳税人张贴温馨提示,我认为这属于行政指导,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谋求纳税人的协力,并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更谈不上行政处罚。

    税事谈

    作者
    • 徐允标 非执业CPA,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一直学中写,写中学,在《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发表文章若干,与三五好友共办“税事谈”公众号,畅谈各种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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