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课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析(一)
7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财办会[2016]27号文件——《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主要内容包括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以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今天,我们对“应交税费”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进行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在《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八项内容中说明,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注:“应交税费”科目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科目由原来的五个增加到七个,增加了“预缴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三个科目,减少了“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
注: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专栏数量不变,但内容有调整。增设两个专栏:“销项税额抵减”和“简易计税”,取消两个专栏:“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专栏的使用将在明天进行讨论。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注:“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内容除了延续前期核算内容外,增加了对“预缴增值税”科目的期末结转核算。
(三)“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注:新增科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前期预缴的税款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核算,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应在“预缴增值税”中核算,且文件发布前未按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①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①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②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新增科目,注意适用范围,货物等已经入账但发票未到的暂估入账,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要进行暂估入账。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注:新增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