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课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付账款确认时点及金额
今天,我们接着上次的例题继续讨论负债,也就是应付账款应该何时确认、确认多少的问题。
实务解析:
首先,明确负债的定义及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看8月1日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是否达到负债的确认条件。第一,施工单位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工程计量报告》,证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已经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第二,证明该义务是“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经承担的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付款义务已经形成,发票只是“以票控税”的凭据,不能因施工单位未提供发票而否认付款义务的存在。第三,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节点工程计量报告,证明“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在8月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达到确认负债的时点,应该确认负债。
那么,明确了应该确认应付账款后,应付账款的金额应该确认多少呢?是700万元,还是1000万元?保留金300万元应不应该确认负债?根据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工程已经达到规定节点,30%的保留金只是支付时间在以后,但仍然是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已经是现时义务。同样,在8月1日收到《工程计量报告》等资料时,已经满足准则中规定的负债确认条件,应确认为应付账款。为了区分当期应付款和保留金,可以在应付账款科目下设“到期”、“预期”两个二级明细。
例题中,东方公司在8月1日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 1000
贷:应付账款—到期 700
应付账款—预期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