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课堂】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及科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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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及“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示例
上周微课堂主要讲解了纳税实务问题,这周我们将主要讲解“营改增”后会计核算上的变化。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
增值税会计核算,不仅仅记录应交税款的多少,还有可能影响到企业实际税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也就是说,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健全,在设立之初可能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而即使成为一般纳税人,在开发经营后也会导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大大增加。
二、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应交税费”下设二级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下设三级明细科目
特别提示:请注意余额方向,科目的使用将在后期内容具体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