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表设计也要加入营改增混乱大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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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逻辑关系比对
昨天说了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悲伤故事,今天谈一下营改增申报表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一个逻辑关系。
《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填表说明要求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附列资料(二)》第23栏“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23栏“税额”是个什么东西?笔者在《营改增纳税申报表中的“边角料”》一文中也特别解释了《附列资料(二)》第23栏,即“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
“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反映除《附列资料(二)》第14-22栏明确列举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应计入“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可以囊括很多“边角料”。
所以要求“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有问题吗?
如果考虑“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申报负数呢?比如纳税人上期错误转出,本期负数冲回。如果当期不存在“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即为0,此时0>负数,报表逻辑关系通不过。还是新申报表不允许填报负数?可是填报负数有现实需要,也从没被禁止。
你说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