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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设计也要加入营改增混乱大军吗?

徐允标 / 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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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申报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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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逻辑关系比对

    昨天说了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悲伤故事,今天谈一下营改增申报表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一个逻辑关系。

    《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填表说明要求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附列资料(二)》第23栏“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23栏“税额”是个什么东西?笔者在《营改增纳税申报表中的“边角料”》一文中也特别解释了《附列资料(二)》第23栏,即“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

    “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反映除《附列资料(二)》第14-22栏明确列举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应计入“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可以囊括很多“边角料”。

    所以要求“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有问题吗?

    如果考虑“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申报负数呢?比如纳税人上期错误转出,本期负数冲回。如果当期不存在“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即为0,此时0>负数,报表逻辑关系通不过。还是新申报表不允许填报负数?可是填报负数有现实需要,也从没被禁止。

    你说怎么办?

    作者
    • 徐允标 非执业CPA,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一直学中写,写中学,在《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发表文章若干,与三五好友共办“税事谈”公众号,畅谈各种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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