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两错”话预缴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小规模纳税人特殊业务纳税申报指引》第七为《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销售不动产纳税申报》
【申报案例】
自治区呼市某建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9月发生的第(3)项业务为销售其于鄂尔多斯购买的写字楼,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50万元,该写字楼取得时的购置原价为630万元,并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表填写】
销售鄂尔多斯购买的写字楼,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鄂尔多斯国税局预缴税款,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详见
简单的案例却存在两处错误:
一、向谁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自治区呼市某建筑企业销售其于鄂尔多斯购买的写字楼,即为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指引在相关政策处列举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但填报指引仍要求 “销售鄂尔多斯购买的写字楼,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鄂尔多斯国税局预缴税款”。
二、如何预缴
此外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是否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中明确指出:
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税款填报,不包括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申报。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时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仍按地税原有的申报体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