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发票怪谈录二则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首天笔者推送了文章《房地产预收款开票与预缴的矛盾》,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开具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发生,那么就不仅仅是预缴3%的事情了,先开具发票会导致预缴制度形同虚设。
后来跟山东的朋友也交流了一下,《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的规定,即“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其实并不能解决先开票与预缴税款的矛盾。
后续山东国税发布了《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废止了指引(一)的相关规定,改为: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一项指引还没实施就已废止,引起业界唏嘘。
2016年5月16日宁波国税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事宜的声明》,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房产预收购房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产交付时,收回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请问宁波国税这是要步山东国税的后尘吗?
怪谈录二 酒店业开具专票为什么需要一个钟?
5月4日笔者推送了文章《营改增:你还要坚持所谓的”三流一致“吗?》,对酒店行业开具专用发票的审核义务边界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客户提供票面信息就基本足够了,纳税人也无需对客户与受票方的关系进行取证。税务部门可以将监控手段延后,加大对抵扣的审核,而非对开具发票提出苛刻的要求。文中还脑洞大开,提出了"善意虚开"的概念。
可是最后酒店业的发票开具还是成了涉税舆情,上海、江苏个别酒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消费者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的情况,耗时过长引发吐槽。上述两地税局也明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要提供部分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其实文件也从来没禁止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酒店业大可淡定操作,或许更人性化的安排是开票系统能够在开票时自动识别受票方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那么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等自然也就没必要了。
发个小福利,下面是两家酒店的开票提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