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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扣除政策的小船说翻就翻

徐允标 / 201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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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额扣除
  • 税法解读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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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财税〔2016〕36号,如果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纳税人放弃免税,不能差额扣除国际运输费用

    全面营改增之前的近日某地税务部门对辖区近一两年的差额扣除企业名单进行监控,发现某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货代公司申报的征收品目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但申报附列资料进行了国际运输费用差额扣除,被要求对此进行调整。

    纳税人对此表示不解,因为“营改增”之初,企业对提供的该项服务也进行了同样的差额扣除,之后同样的操作为什么要进行调整?

    这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全文废止)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在“营改增”之初,根据当时有效的财税〔2011〕111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适用该项差额扣除政策,同时要注意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款项的扣除凭证的要求。

    但随后于2013年8月1日起生效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中,差额扣除政策只保留在融资租赁业,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均不能适用差额扣除政策。

    取代财税〔2013〕37号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即将废止)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规定恢复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运输费用差额扣除政策,但只限于一般纳税人,同时也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

    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财税〔2013〕106号即将被取代。财税〔2016〕36号保留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政策,取消了国际运输费用的差额扣除政策。所以根据财税〔2016〕36号,如果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纳税人放弃免税,不能差额扣除国际运输费用。

    哎,差额扣除政策的小船说翻就翻……

    (2016年4月18日)

    作者
    • 徐允标 非执业CPA,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一直学中写,写中学,在《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发表文章若干,与三五好友共办“税事谈”公众号,畅谈各种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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