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两次吗
题记:有企业选择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这类事情,就是小孩儿没娘,说起来话长啊,啥时候有机会,泡一壶茶,我们一起唠一唠。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11号公告)公告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有人说某地税务机关答复了如下内容:如果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了加计扣除政策,则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微波认为,上述说法可能存在误解。
我们可以先从11号公告的解读,来了解一下为什么要发布这项政策。
在2021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允许企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为进一步稳定政策预期,税务总局又制发了《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将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制度化、长期化。
允许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实施两年来,运行情况良好,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提前了3-8个月,使企业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了资金的压力。税务总局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研中,有企业反映目前仅能在10月预缴申报期、次年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建议增加允许申报享受的时点,使企业进一步提前享受到政策红利。
税务总局按照习总书记强调的“要坚持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把问题整改贯穿主题教育始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的要求,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了《公告》,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三个月。
如像前文所述,7月享受与10月享受只能“二选一”,岂不是降低了11号公告的效果,我相信税务总局绝对不是这个意思。如果政策愿意是这样的话,那不是对习总书记提出的要求耍花枪吗?
其次,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报表来看,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长这样子:
在每个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计算时,各行次填写的是“本年累计”金额,即本年初(年度中间开业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期最后一日的累计数。在第12行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本年累计数,然后扣减各项“减免所得税额”优惠,再扣减“本年实际已经缴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数与“特定业务本年预缴(征)所得税额”本年累计数,即得出申报当季(月)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第三,我们从11号公告的表达上来分析。
公告第一条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啊,税务总局 财政部给发糖果啦,你们可以在7月份申报第二季度(或者6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这可是莫大的好处啊,感谢党中央,感谢习主席。
第二层意思呢,是说,如果有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在第7月份选择适用加计扣除,没关系,以后还有机会,10月份、年度汇算清缴时,都还可以享受,只要你符合条件。
总之,就是告诉符合条件的企业,7月份可以享受啦。
公告第二条,也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说,企业可以在10月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可能有人对这句话有误解,认为如果7月份享受之后,10月份再享受,1-6月份的研发费用会不会重复加计扣除。
鉴于这个问题涉及高深的数学知识(需要初中一年级的代数知识),不是财税微波所能透彻理解并能清楚解释的,我们就不在这里展开了,只需要记住一句所谓“负负得正”即可。
第二条的第二层意思,也是吃纳税人吃定心丸的,即如果10月份仍然没选择享受也没关系,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享受。
总之,预缴申报时,一年是有两次机会滴……当然,有企业选择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这类事情,就是小孩儿没娘,说起来话长啊,啥时候有机会,泡一壶茶,我们一起唠一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