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
今天有人问我这么一个问题:有一批存货,原价有100多万,时间久了,想报废 ,但是不知道这块风险有多大?
1、存货报废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件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何时扣除
存货报废损失,作为企业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扣除金额如何确定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企业因存货霉烂变质原因报废,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算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不再强制要求,但财税微波强烈建议如果损失金额较大,还是按此要求办理。一则体现企业内控管理的要求,二则使损失的确认更为真实、准确)。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对申报扣除的存货报废损失,要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如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企业对存货发生毁损、报废、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内部证据,也可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
当然,如果能提供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等,那就更好了。这些资料对证明存货报废损失的相关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更强的作用。
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5、注意事项
企业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逐项(或逐笔)报送存货报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机关会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将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可能会受到依法作出的税收处理。
6、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