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是不是对如何填报A105040表理解错了
A105040表自2014年发布以来,没有被修改过,填表说明也没有修改过。
但是,实务中如何填好这张表,有着不同的理解。
例:2022年11月,某公司(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财政专项补贴资金1200万,与资产相关,符合作为不征税收条件,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当月全部支出用于购建规定用途的资产,该资产使用年限10年(假设资产无残值),采用总额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总额法下,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2022年会计处理:
取得财政资金:
借:银行存款 1200万
贷:递延收益 1200万
购建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200万
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10万
贷:累计折旧 10万
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万
贷:其他收益 10万
2022年所得税申报:
按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固定资产折旧1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过填报A105080表调增。
因为固定资产折旧已经通过A105080表调增,为避免重复纳税,递延收益中确认为本期收益的10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那么,该通过哪张表调整呢?填表说明讲得清楚,“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不填列A105040表第4列。
财税微波认为,这时候,通过A105000表第11行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项第4列调减。
如果是采用净额法核算该固定资产成本,因为该资产的折旧金额中已经不包含不征税财政补贴资金部分,则无需调整。
财税微波认为,根据该表第3列、4列填表说明,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财政专项补贴(政府补助),因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所以,对符合规定条件且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收入,应在A105040表第4列填列,同时,对该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过填列A105040表第11行进行纳税调增。
这样做会引发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该补贴是对以前年度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财政专项补贴,要不要调整以前年度纳税申报表,如何调整?因为收入在本年度取得、纳税申报调减,而成本费用又在以前年度调增,这样对纳税人是不利的。财税微波认为根据填表说明,应该是该补贴资金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年度再作调增。当然,这样做可能会有纳税风险,应与主管税务机关作好沟通确认。
而企业取得的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专项补贴资金,因其按会计准则要“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所以,在取得当年及其后的五年内,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时,填列A105040表第4列,并将相应的成本费用或损失填列第11列相应年度行次进行纳税调增。
取得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且作为不征税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因此,自第七年起,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时,不再填报A105040表。因为该部分补贴收入已经计入应税收入,对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的金额,也通过A105000表第11行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项第4列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