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此“专项报告”是否也取消

丁潇 / 2022-12-1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资产损失
  • 涉税鉴证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65号公告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取消了要求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的内容,改为企业自行出具书面申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65号公告】)附2、3项,将应留存的“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变换为纳税人自行出具的“书面申明”。

    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25号公告】),文中有6处提到“专项报告”,有三种表述。一种是“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章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企业逾期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种是“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一章中,要求企业要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第三种则是“投资损失的确认”一章内容中,要求企业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第二种与第三种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现在问题来了,65号公告中取消留存的是“中介机构专项报告”,改为留存纳税人自行出具的“书面申明”。那么,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要求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还要提供呢

    财税微波就这个问题请教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的人士。他认为,一是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没有限定要出具的“专项报告”由谁出具;二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65号公告中取消的是“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三是在在65号公告发布之前,实际管理中,对企业逾期应收款项坏账损失专项报告,也没有要求中介机构出具。所以,该两条款中的“出具专项报告”还是要做的。

    经与该人士沟通,财税微波理解为,这份报告未像其他条款一样,要求由(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实际上,这份报告,更适合由纳税人自行出具。应收账款的发生、客户的情况、讨账的过程、坏账的认定,纳税人最清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不会比纳税自己撰写的更好。

    所以,65号公告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取消了要求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的内容,改为企业自行出具书面申明。而本就应由纳税人出具的专项报告,就还要继续出具,只不过是留存备查。

    作者
    • 丁潇 财税业者。
      微信公众号:财税微波
    热门作者
    • Freecity 浙江大学毕业,10年头部会所工作经验,MBA,注册会...
    • 猫大叔 注册会计师,知乎优秀答主、财经盐究员,著有财会专...
    • 王耀武 深圳市鼎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注册会...
    • 李娟 怀揣专业精进的梦想,努力做一位优秀的税务工作者。...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