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红利所得?
先贴一张图,有图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有哪些内容,显然不是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可以规定的。他们没有这个权限!——因为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当然,从这份通知书来看,他们更没有这个能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中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受赠人(符合不征税情形除外)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个人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敢问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通知书中业主所得,“偶然在何处?”
或有人说,属于分红,按红利所得纳税。财税微波觉得此说“谬矣!”
同样是个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此处有股权吗?没有股权,何来股利息红利?
此事缘何而起呢?且看一篇博文。
红包福利来源于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室内外广告收入(其实应当是提供位置供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布广告,财税微波注)、临时摊位费、公共物业用房租金和临时停车费等,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按三七开比例分成,款项直接打入小区公共账户。该小区有3400多户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投票,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发放了公共收益中的部分金额,共计60多万元。
从上面这段文字,可以看出来,这件事情是物业公司操办的,所以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按“三七开比例分成”。
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1、小区公共部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不属于业主委员会,也不属于物业公司;2、该项收入属于全体业主,不属于业主委员会;3、物业公司经办了这些收入事项。
因此,这项收入妥妥的是不动产租赁收入。但是,因为中间有物业公司的参与,处理起来有些麻烦。其一,可以认为全体业主出租了公共部位,其间请了物业公司做专业服务(因为全体业主经办出租事项事实上不可能)给予了收入30%作为服务费。其二,可以认为全体业主将公共部位出租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向第三方出租;全体业主的租金以第三方租金的70%计算。
如此,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及物业公司的的相应税款,是否名正言顺?
所以,对此事,财税微波评论曰:
此文将结束时,从微信朋友圈又看到,“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此事定性还有争议,他们也将与小区业委会进一步沟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