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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扣款模式对甲方、乙方、国家税收的影响分析

何广涛 /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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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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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甲方乙方已确定结算额1090万元的情况下,甲方扣除乙方的113万元电费,我在前两天的推送中分别阐述了财务扣款模式结算扣价模式,今天来总结一下,这两种做法对甲方、乙方、以及国家税收的影响,以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甲方

    财务扣款模式:

    1.应纳税额  甲方转售电销项税额13万元,缴纳电费取得进项税额13万元,接受建筑服务取得进项税额90万元,总的应纳税额为13-(13+90)=-90万元,即留抵90万元。

    2.损益  甲方转售电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缴纳电费其他业务成本100万元,支付建安成本1000万元,总损益为100-(100+1000)=-1000万元,即亏损1000万元。

    3.现金流量  甲方转售电现金流入113万元,缴纳电费现金流出113万元,支付建安工程款1090万元,现金净流量为113-(113+1090)=-1090万元,即现金净流出1090万元。

    结算扣价模式:

    1.应纳税额  甲方缴纳电费取得进项税额13万元,接受建筑服务取得进项税额81万元,总的应纳税额为0-(13+81)=-94万元,即留抵94万元。

    2.损益  甲方缴纳电费甲供材成本100万元,支付建安成本900万元,总损益为0-(100+900)=-1000万元,即亏损1000万元。

    3.现金流量  甲方缴纳电费现金流出113万元,支付建安工程款981万元,现金净流量为0-(113+981)=-1094万元,即现金净流出1094万元。

    小结:两种模式对甲方损益没有影响,但结算扣价模式下,甲方的现金流出和留抵税额均比财务扣款模式下高4万元,即第二种模式下,甲方多掏了4万元,同时多获得了4万元的进项税额。这个4万元的来源就是电力的税率与建筑服务税率之差。

    乙方

    财务扣款模式:

    1.应纳税额  乙方取得甲方转售电进项税额13万元,提供建筑服务计提销项税额90万元,总的应纳税额为90-13=77万元,即应纳增值税77万元。

    2.损益  乙方取得甲方转售电工程成本100万元,确认建安收入1000万元,总损益为1000-100=900万元,即盈利900万元。

    3.现金流量  乙方取得工程款977万元,即现金净流入977万元。

    结算扣价模式:

    1.应纳税额  乙方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81万元,总的应纳税额为81-0=81万元。

    2.损益  乙方确认建筑服务收入900万元,总损益为900-0=900万元,即盈利900万元。

    3.现金流量  乙方取得工程款981万元,现金净流量为981-0=981万元,即现金净流量981万元。

    小结:两种模式对乙方损益亦无影响,但结算扣价模式下,乙方的现金净流入和应纳税额均比财务扣款模式下高4万元,即第二种模式下,乙方多得了4万元,但也给税务机关多交了4万元的税。

    国家

    站在国家的角度上,我们看一下两种模式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财务扣款模式:

    1.增值税  甲方留抵-90+乙方应纳77=-13万元,即甲乙双方总的应纳增值税为留抵13万元。

    2.企业所得税  甲方亏损-1000+乙方盈利900=-100万元,即总的亏损为100万元。

    结算扣价模式:

    1.增值税  甲方留抵-94+乙方应纳81=-13万元,即甲乙双方总的应纳增值税为留抵13万元。

    2.企业所得税  甲方亏损-1000+乙方盈利900=-100万元,即总的亏损为100万元。

    小结:对国家税收而言,两种模式总影响一模一样,不存在少缴税和多交税的问题,自然也不存在违反税法的问题。

    不同扣款模式对甲方、乙方、国家税收的影响分析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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