蝴蝶飞来采花蜜,异地代开为哪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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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了解情况搞错了,二是为了少交个税异地代开,三是各地争夺税源被忽悠
01 不了解情况搞错了
比如,自然人张先生居住地在甲省A市,在北京市朝阳区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工程完工以后尚有尾款未收取。由于非财税专业,张先生误以为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居住地代开发票,反正也没有少收税,于是就近在A市代开了一张建筑服务的发票,导致北京市朝阳区的税收被转移到了A市。
根据现行规定,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出租或者销售不动产,其代开发票地点只能是项目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
02 为了少交个税异地代开
自然人代开发票,除了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外,还有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管理措施基本是:对于经营所得,按照代开发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在代开发票环节直接征收;对于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代开发票环节不予征收,在发票备注栏提示: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
为了避免有可能高达40%预扣率,或者获取较低的经营所得征收率,不排除部分自然人人为挑选「代开洼地」。
这样做根本于事无补,根据笔者看到的一则案例,广西某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培训课酬时,取得对方代开的培训发票已由代开税务机关按照经营所得预征个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将其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对扣缴义务人按照征管法69条予以处理。
03 各地争夺税源被忽悠
近年来,由于税源较为紧张,各地引税措施也层出不穷,经常看到网上有人发广告,吸引自然人异地代开,一是经营所得按照较低的征收率征收,二是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这些措施已经干扰了税收秩序,应该有人管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