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业主扣除建筑企业水电费的正确姿势之二:结算扣价

何广涛 / 2023-03-17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 水电费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结合建筑企业实际,从公平合理合法的角度,我将甲方扣乙方水电费的税会处理分成两种模式,一是财务扣款,二是结算扣价,昨天已经谈了第一种模式,今天接着谈结算扣价模式。

     

    Q 结算扣价

    案例

    仍以昨天所述案例为例,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房开企业,乙公司为建筑企业,甲乙公司本期工程款计量含税金额为109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电费113万元,电费已由甲公司向电力公司支付,且专票已开具给甲公司。

    结算扣价模式下,甲方扣乙方电费的业务定性是:通常情况下,电力属于工程建设必需的材料,电费亦属于工程造价的构成项目,乙方自甲方收取的工程款,包含了电费对应的工程造价。现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一致,工程所需电力由甲方自行采购,相应费用自乙方已完成工程量中扣除。即,甲方支付的电费构成甲方自己的成本,不构成乙方的收入,乙方工程造价以及销售额中均不包含电费。

    这种模式下要考虑一个问题,即甲方在乙方结算价款中扣除电费的造价,应当按照多少金额扣除?当我们回想一下建办标〔2016〕4号文对应的造价公式时,就可以知道,甲方结算扣价其实是工程造价的逆运算,计算工程造价时,是按照费用项目的不含税价格乘以(1+9%)的,那扣除费用项目时,也应当先按照不含税价格扣除再乘以(1+9%)。

    因此,在结算价中扣除电费之后,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为(1090÷1.09-113÷1.13)×(1+9%)=981万元,即,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9%建筑服务发票981万元,这个981万元已经剔除了电费的产值。甲公司自行支付的113万元电费属于它自身的成本,无需再向乙公司开具电费发票。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我一直强调的「差额甲供」。

    具体扣款的过程计算如下:    

    具体扣款的过程计算如下

    甲公司会计处理:

    (1)交电费时

    借:开发成本—甲供材100

      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113

    (2)计量进度款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900

      应交税费—待转税额81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981

    (3)实际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981

      贷:银行存款981

    (4)取得乙公司专票且勾选抵扣

    借:进项税额81

      贷:应交税费—待转税额81

    乙公司会计处理:

    (1)计量时进度款时

    借:应收账款981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9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81

    (2)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981

      贷:应收账款98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81

      贷:销项税额81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