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之后,工商登记超过3年的30人以下小微企业,残保金可以免吗
关于免征残保金的小微企业标准,最早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有规定: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将免征范围进行了调整,免征残保金的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9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进一步放宽了优惠条件,该文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也就是说,98号公告不再要求享受免征残保金的小微企业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只要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哪怕是成立10年了,也可以享受免征优惠。但是,98号公告有一个时效限制,即上述优惠是在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
今天已经2023年1月31日了,还没有看到优惠延续文件。前几天,我看到广西税务发了一个公众号,说98号公告已经不延续了,自2023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优惠继续适用财税〔2017〕18号,即,人数不超过30人,成立时间在工商登记3年内。
这两天有网友告诉我了一个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发布日期是2019年12月27日,这个文件的第二条第(四)项是这样说的: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请注意,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可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既没有成立时间限制,也没有优惠时效限制,那么,2023年,不超过30人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适用这个文件,继续享受免征残保金优惠呢?
我个人认为,可以。您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