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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案例详解个人所得税扣缴涉税风险

何广涛 / 202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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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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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 未达起征点未申报,工资是真的

    甲公司聘用的员工中,有10名每月工资4980元,甲公司认为,由于我们国家现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每年为6万元,相当于每月5000元。因此,在每月发放工资之后,只申报了月工资超过5000元的其他员工的个税,对这10名员工的工资未做个税申报。

    如果甲公司发放的工资数据是真实的,这种情况仍然存在两个风险,一是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第(四)的规定,这10名员工的工资由于未作个税扣缴申报,不属于合理的工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违反了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后果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的做法是无论员工月工资多少,均应做预扣预缴申报。

    2 未达起征点未申报,工资是假的

    乙公司为建筑企业,张某为所属某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张某向乙公司按月提供的工人工资表显示,该项目每月使用工人100人,每人每月工资均为4980元,乙公司每月将49.8万元工资直接打给张某银行卡,由张某提取现金发放给100名工人。乙公司对这100名工人的工资未做个税申报,理由同甲公司。

    经与农民工工人实名制系统数据核实,这100人名单中,现场参与施工的只有35人,另外65人为张某提供的虚假名单,其目的是为了不缴税,套取资金。

    乙公司这种做法看起来与甲公司相似,但其涉税后果却有天壤之别。以虚假工资表入账,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此事的始作俑者是张某,但由于张某挂靠乙公司,以乙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相应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参见:被挂靠建安企业的苦恼,如何防范挂靠人虚开发票?

    3 已达起征点未扣缴

    丙公司为工程设计企业,为完成所承揽的设计项目,经常聘请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2022年11月向10名专家每人支付劳务费5万元,共计50万元。已经取得了专家代开的劳务费普通发票,在代开环节税务机关均未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中,35万元的发票在备注栏注明了“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15万元的发票未作任何备注。乙公司只扣缴了35万元发票对应的个税,对15万元的发票对应的个税未作扣缴。

    丙公司违反了征管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后果是,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因此,如果丙公司被税务稽查,虽然根据征管法的规定,15万元对应的个税应由税务机关去向专家追缴,但是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都是根据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即丙公司)限期补扣,你要是补扣不了,就是你掏钱。

    4 已扣缴未缴纳

    丁公司承租李先生的工程设备,每月支付租金时,扣缴李先生财产租赁所得个税,截至2022年12月累计已扣缴个税11万元,由于丁公司资金紧张的原因,这11万元并未向税务机关解缴,也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丁公司违反了征管法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偷税,即,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丁公司已扣缴未缴纳个税的行为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个第一款仅针对纳税人偷税,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偷税,也就是说,丙公司已扣未缴税款的情形只要被认定为偷税,即便其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也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已扣未缴,首偷即刑,这个一定要注意。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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