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实操中的两大疑难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首违不罚」制度有两个问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一是「首违」的时间维度如何计算,二是「首违」的数量维度如何计算。
第一个问题,「首违」的时间维度如何计算,即,「首违不罚」后,多长时间内再次发生清单事项就必须进行处罚?
比如,甲建筑企业2022年9月1日在外地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在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2022年12月7日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了,可以适用「首违不罚」。2023年5月1日新开一个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由于工作疏忽,又忘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如果此事在2023年7月被税务机关发现,还能否适用「首违不罚」?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看看各地的口径。
1.长三角:适用于上海、江苏、安徽、浙江、宁波
《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京津冀:适用于北京、天津、河北
《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涉及首违不罚的: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山东省:含青岛
《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第6号):对于“首次”的认定,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即是说,按照长三角和京津冀的口径,首违不罚的时间维度是一个年度(自然年度)内,甲建筑企业2023年5月发生清单事项,距离2022年9月发生清单事项不足一年,2023年5月15日之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户事项不得适用「首违不罚」;按照山东省口径,两次事项分属不同公历年度,第二次事项也可以适用「首违不罚」。
第二个问题,「首违」的数量维度如何计算,即,纳税人由于发生A事项被「首违不罚」,规定时间内又发生了B事项,那么B事项是否还可以适用「首违不罚」?
比如,乙建筑企业2022年9月征期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适用了「首违不罚」,2022年10月又被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现象,那么乙建筑企业10月发生的事项,能否适用「首违不罚」呢?
山东省的口径有这么一句话:首违不罚本年度内当事人如果再次发生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因此,如果乙建筑企业属于山东省企业,10月发生的事项,仍然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即,事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是单项计算的。这种做法也是比较公平。
如果乙建筑企业2022年10月,又被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所得税未在规定的预缴申报,那么还能适用「首违不罚」吗?我觉得肯定不行了,虽然税种不一样,但是违法行为性质是同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