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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矛盾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条款,其实呢……

翟纯垲 / 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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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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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看似冲突的两个条款

    以下这两个所得税条款,乍看貌似有点冲突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此处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这么解释,“金融保险,主要是指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其中保险业主要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以及保险辅助服务”。

    看来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说的“金融保险”,似乎是包括利息收入的。

    ●劳务收入到底是否包括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列举了九项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其中第(二)项是劳务收入,第(五)项是利息收入,表明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是并列关系,劳务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是对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概念的一个总述,如果利息收入属于劳务收入,绝无可能把利息收入单列出来。而具体的内容,则在实施条例等相关文件条款中予以解释。

    为了好理解,举个例子:

    比如,二年级包括班级:帅哥班、靓女班和恐龙班,这说明,帅哥班和靓女班肯定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互相包含的意思,如果帅哥班包括靓女班,那就应该是,二年级包括:帅哥班和恐龙班。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却是另外一种说法: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劳务收入,是指提供金融保险等取得的收入,也就是说,实施条例认为,劳务收入是包括利息收入的。

    这可真的有点奇怪了,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难道还自相矛盾?

    二、个人观点

    笔者经过反复思考,多方论证,前翻后看,得出个人思考结论如下。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这两者的收入确认时间完全不同,如果劳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那可热闹了,比如利息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所得税收入?或者劳务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确认?

    2、境内外所得判定的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在上述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时,两者严格区分: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方所在地确定。

    通俗的理解,劳务所得一般认为是提供积极的活动而获得的报酬,而利息所得,提供资金而按照约定利率获得的报酬,即贷款资金的价格,一般认为是消极所得,这两者性质有明显的差异。

    如果劳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那又热闹了,如何判断利息收入的发生地,或者,劳务收入难道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所在地确定吗?

    无论怎么看,这两者就根本不是一回事。

    三、为什么一定要掰扯明白这个事

    很多人说,掰扯这事干什么,属于不属于的又不能咋地。

    比如,一个集团,母公司把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这些资金没有融资成本,然后税务约谈,说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嫌疑,要聊一聊这事。

    先看视同销售的所得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表述,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用途,应当视同提供劳务。

    如果劳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那么母公司把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真有视同销售的风险,但是,根据上述分析,个人认为所得税上的劳务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虽然实施条例15条表述了劳务收入包括提供金融保险的收入的意思。

    四、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收入和利息收入并列

    实施条例第15条——劳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

    经过各种分析——劳务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个人观点)

    最终回到题目的问题:

    看似矛盾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条款,其实呢……

    ——其实呢,就是很矛盾……

    如果涉及到特别纳税调整,那再另说,不是本小文表述的范围。

    另外,特别提醒下,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劳务收入的解释中,还包括了“仓储租赁”,可以类推同样的结论。

    作者
    • 翟纯垲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国税务报特约撰稿人,多家高端培训机构资深讲师。 微信公众号名称:垲语税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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