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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一定要收到并验收后才能确认收入吗

翟纯垲 / 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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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收入确认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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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前言: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有观点认为,只有客户已经占有并接受商品实物,才达到了商品控制权的转移的条件,该观点并不准确。现就此分析如下:

     

    一、控制权转移应考虑的5个迹象:

    新收入准则给出了5个应考虑的迹象,以帮助企业判断是否达到了控制权转移的条件: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5个迹象,并不是一定要满足全部或部分,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本文主要讨论迹象中的第(3)和第(5)款。

     

    二、迹象中需特殊考虑的三种情况:

    1、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典型的是委托代销安排,委托方虽然已将商品实物转移给了客户,但受托方此时并未取得该商品控制权,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例如,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或指定期间到期之前),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二是企业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如其他经销商)。

    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因此,委托代销安排,企业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2、客户未占有某项商品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

    例如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企业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但是企业仍然继续该持有商品实物,此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企业虽然没有实际转移商品实物,但是仍然可以认为客户取得了商品控制权:

    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

    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符合上述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安排的条件,即使商品实物并未转移给客户,但是仍然可以认为发生了控制权的转移(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

    3、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

    当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

    例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其质量规格等,实质由客户控制(比如商品核心技术由客户掌握并提供),因此客户验收只是针对取得商品的尺寸、数量、重量等,此时该验收条件是一个客观标准,企业在客户验收前就能够确定其是否满足约定的标准,客户验收可能只是一项例行程序。企业根据历史交易经验可以合理判断控制权已经转移。


    三、总结:

    企业在判断控制权转移考虑的迹象时,不能简单的以实物占有,客户验收为绝对条件,还应考虑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列举的特殊情况,如委托代销安排,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客户验收为一项例行程序等情况。

    翟纯垲

    作者
    • 翟纯垲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国税务报特约撰稿人,多家高端培训机构资深讲师。 微信公众号名称:垲语税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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