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一定要收到并验收后才能确认收入吗
前言: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有观点认为,只有客户已经占有并接受商品实物,才达到了商品控制权的转移的条件,该观点并不准确。现就此分析如下:
一、控制权转移应考虑的5个迹象:
新收入准则给出了5个应考虑的迹象,以帮助企业判断是否达到了控制权转移的条件: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5个迹象,并不是一定要满足全部或部分,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本文主要讨论迹象中的第(3)和第(5)款。
二、迹象中需特殊考虑的三种情况:
1、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典型的是委托代销安排,委托方虽然已将商品实物转移给了客户,但受托方此时并未取得该商品控制权,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例如,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或指定期间到期之前),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二是企业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如其他经销商)。
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因此,委托代销安排,企业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2、客户未占有某项商品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
例如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企业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但是企业仍然继续该持有商品实物,此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企业虽然没有实际转移商品实物,但是仍然可以认为客户取得了商品控制权:
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
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符合上述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安排的条件,即使商品实物并未转移给客户,但是仍然可以认为发生了控制权的转移(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
3、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
当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
例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其质量规格等,实质由客户控制(比如商品核心技术由客户掌握并提供),因此客户验收只是针对取得商品的尺寸、数量、重量等,此时该验收条件是一个客观标准,企业在客户验收前就能够确定其是否满足约定的标准,客户验收可能只是一项例行程序。企业根据历史交易经验可以合理判断控制权已经转移。
三、总结:
企业在判断控制权转移考虑的迹象时,不能简单的以实物占有,客户验收为绝对条件,还应考虑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列举的特殊情况,如委托代销安排,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客户验收为一项例行程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