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出法下建筑业新旧准则重要变化及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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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要求按照完工百分比同时确认收入和成本,与新准则规定有所不同,相关税会差异应着重关注。
新收入准则替代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在老《建造合同》准则下,企业应同时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在新准则下,企业应按照履约进度确认相关收入,但并未要求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结转成本,这与老《建造合同》准则有所不同,且产生了相应的税会差异。
一、案例解析:
甲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预计总造价100万元,预计总成本80万元。按照产出法计算履约进度,2021年履约进度确定为50%,实际发生成本为50万元。
问题:按照履约进度计算的成本为80*50%=4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50万元,应按照哪个金额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上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小结:
在新收入准则下,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无需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相关主营业务成本,而是需分析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还是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前者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后者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另外,如本例实际发生成本改为30万元,其他不变,如按照履约进度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则合同履约成本贷方发生额为40万元(80%50%),而借方发生额只有30万元,产生合同履约成本余额为贷方的情况。
二、总结
建筑企业在一个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老准则要求按照完工百分比同时确认收入和成本,而新准则并不要求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结转成本,而是按照“合同履约成本”相关规定结转成本。
实际发生的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的支出,如果属于“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则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支出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应将其继续放在“合同履约成本”中。
所得税要求按照完工百分比同时确认收入和成本,与新准则规定有所不同,相关税会差异应着重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