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法下收入、折旧、研发费用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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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收到政府财政性资金600万元,用于补助其购买研发设备价值1200万元。
该设备于2021年3月购买并投入使用,暂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因素。
一、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 购买设备
借:固定资产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2. 收到财政性资金600万元
贷:固定资产600
甲企业将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了设备的账面价值,即所谓的“净额法”。
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第八条规定: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 计提折旧(10年折旧,假设无残值)
贷:累计折旧45
4. 将研究阶段的研发支出转让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45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5
甲企业该研发项目现处于研究阶段,该阶段的研发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相关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