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后工程量被核减,往来科目余额如何处理
接着昨天的话题,业务场景略有变化。
甲建筑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2022年度账上有两笔往来科目,一个是应收账款109万元,一个是应付账款109万元,前者产生于以前年度甲公司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后者产生于以前年度甲公司接收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开具,税率均为9%。
2022年10月20日,对应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业主核减甲公司工程量109万元,甲公司核减分包方工程量109万元,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从结果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应付账款也不用支付了,看起来似乎和昨天讲的债权人、债务人注销导致债权债务消灭有点相似,但实际上其税会处理却大相径庭。
1.增值税的处理
增值税方面,此笔业务属于销售部分退回,应当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即甲公司向业主开具红票109万元,甲公司冲减开票当期的销项税额;分包方向甲公司开具红票109万元,甲公司凭红字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销售部分退回,销售方应当冲减当期收入,即甲公司应当冲减2022年度的所得税收入。本着相同的原则,对分包方的销售退回甲公司也应当冲减当期成本。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
3.会计处理
(1)销售退回
借:应收账款 -109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00
销项税额-9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2)分包销售退回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成本-100
贷:应付账款-109
进项税额转出9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分包成本-100
请注意,本文适用的场合包括:审计核减、结算核减、销售退回等,但不适用于质保金扣留的处理,来,点个赞,转发下,明儿接着讲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