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没票调增,今年票来调减,这样处理岂不是很简单?
我前两天写了一篇文章实务:去年付的材料款,今年才收到发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有很多人问,这么处理好麻烦,能不能这样,2021年度没取得发票汇缴时调增,等2022年或者以后年度票来了,再在取得发票的当年做纳税调减,这样就可以避免追补扣除办理退税的麻烦。
诚如斯言,没票调增、票来调减确实处理起来比较简单,但是,这种做法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核心原则,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你购买并耗费的100万元材料费发生于2021年,就应当在计算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能提前也不能延后。如果费用发生时间和发票取得时间在同一年度,即2021年取得发票(也包括次年531之前取得发票),那么就直接计入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费用先发生发票后取得(不能超过5个纳税年度),那么就通过追补扣除计入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换言之,决定费用扣除时间的只能是费用发生时间,而不是发票取得时间,发票取得时间充其量只能决定费用扣除的方式,是直接扣除,还是追补扣除,还是丧失扣除权(如超过五个纳税年度才取得)。
如果税收政策允许按照发票取得时间进行税前扣除,就会出现较大的税收漏洞,从而违反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比如说,A公司2021年度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100万元,且2021年度是亏损弥补的最后一个年度,A公司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预计仍为负数,正常情况下,A公司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100万元将被清零。为了不至于“浪费”这100万元亏损,A公司就很有可能要求其供应商将本应在2021年度开具的发票递延到以后年度开具,同时在2021年度纳税调增100万元,“弥补”了亏损不用交税。以后年度,比如说到2024年,A公司扭亏为盈了,此时再让供应商把发票补开过来,同时在2024年纳税调减100万元,这样就相当于把未弥补的亏损人为的延长了3年。
同样的情况还会发生在:定期减免税期间不要票调增,等以后要交税了再纳税调减,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小型微利企业时不要票调增,以后变成正常税率企业时再补开发票纳税调减。凡此种种,都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因而不为税收政策所允许。
当然,我听说有些地区有口径明确,如果追补扣除和当年扣除不会引起国家税收的减少,也允许纳税人当期调减,但这只是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