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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开发票已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次年还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何广涛 / 2021-12-1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代开发票
  • 个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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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目前各地的文件或者口径看,又分两个观点,一是认为需要汇缴(天津口径),二是无需汇缴(厦门口径)。

    何博士注: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发票,应当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所以缴纳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详见后文湖南口径),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代开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或者预征,征收比例全国最低的是青海省,为0.4%,最高的是重庆市,为3%。

    现在的问题是,按照代开发票的不含税金额核定或者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之后,纳税人是否还需要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呢?从目前各地的文件或者口径看,又分两个观点,一是认为需要汇缴(详见后文天津口径),二是无需汇缴(详见后文厦门口径)。

    各位亲,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呢?

     

    湖南口径

    四、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

    (十一)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费征收规定。除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外,2019年2月1日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只对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5个税费种征收相应税费,其他税费种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湘税发〔2019〕1号)

    天津口径

    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厦门口径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11-09

    问题内容:

    我在微信 城市服务 -厦门发票代开 个人申请开了货物发票给公司  发票上增值税税率1%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0.6%  已经缴税开好了票  想请问下  这种代开系统自动核定征收个税征收率0.6%   下年3月31日前就不需要进行个税汇算交税了吧    因为我看个人经营所得个税税率有5挡5%-35% 这个是给查账征收用的吧    我们代开系统开的自动按核定征收的不适用对吧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若是个人临时发生业务申请代开发票,由系统按代征率征收的经营所得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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