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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实际结算工程量小于已开具发票,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何广涛 /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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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 税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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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总包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支付的分包款发生销售退回,总包方增值税冲减退回当期的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成本;分包方增值税冲减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收入。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下同。

    例1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属A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乙公司为该项目的分包方。2021年10月A项目结算时,确定乙公司已完工程量为327万元,前期甲公司已支付乙公司分包款436万元,乙公司已向甲公司开具专票436万元,税率为9%,甲公司已勾选抵扣。乙公司向甲公司退回工程款109万元。

    (1)甲公司处理

    甲公司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109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9万元,冲减分包成本10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100

      银行存款                                              1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100

    (2)乙公司处理

    乙公司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109万元,冲减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冲减销项税额9万元,冲减所得税收入100万元。

    借: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

      贷:银行存款                    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2.总包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支付的分包款发生销售退回,总包方增值税调减退回当期的分包款扣除额,企业所得税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成本;分包方增值税冲减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收入。

    例2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属B项目为简易计税项目,乙公司为该项目的分包方。2021年10月B项目结算时,确定乙公司已完工程量为309万元,前期甲公司已支付乙公司分包款412万元,乙公司已向甲公司开具发票412万元,税率为3%,甲公司已差额扣除。乙公司向甲公司退回工程款103万元。

    (1)甲公司处理

    如乙公司前期开具的为专票,则此时甲公司应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103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调增3万元,冲减分包成本10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100

      银行存款                                              10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100

    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填报如下:

    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填报如下

    (2)乙公司处理

    乙公司开具红字发票-103万元,冲减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冲减应纳税额3万元,冲减所得税收入100万元。

    借: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

      贷:银行存款                    10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3.预缴税款也应相应调整。如果上述案例中的AB项目均属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项目,且甲乙公司已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现由于乙公司发生销售退回,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相应的预缴税款也需要进行调整。即,乙公司可申请退还多预缴的税款,甲公司应当补缴由于分包款退回导致其多扣的税款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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