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管税系统:不可尽信
近日,笔者在调研一家大型企业信息化管理工具应用情况时,发现该企业没有充分考虑税务因素,在最终形成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业务管理与税务操作脱节,在税务管理方面没有很好地实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的,甚至还留下了税务风险管理的漏洞。
A集团开发了一套全流程的出差管理系统,有出差需求的员工可统一在该系统上买机票、订酒店,无须员工个人垫资。出差结束后,系统自动形成相关的单据,用于企业的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虽然这一出差管理系统解决了员工出差垫资问题,并为企业财税管理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由于该系统与企业内部实际操作衔接的紧密度不够,给企业带来了涉税风险。
笔者发现,A集团出差管理系统会根据出差业务情况,在员工出差行程结束时自动实时形成报销单据。此时,企业往往尚未与供应商结算,相关的扣除凭证还没有传递到企业,集团部分下属企业在未核对原始扣除凭证是否传递到位的情况下,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后期因特殊原因,企业与供应商结算出现差异,或是存在跨期结算的情况,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对已经税前扣除的部分做纳税调整,就会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笔者还发现,A集团出差管理系统在对接民航票务系统时,会划分不同的支出类别,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改签费”等。在具体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时,该系统只计算了“票价”和“燃油附加费”部分,将“改签费”部分排除在外。实务中,一些航空公司会将“改签费”计入总票价一并开具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票价”栏次中。也就是说,“改签费”是票价的组成部分之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按照这个公式,并入票价的“改签费”是可以参与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如果按照出差管理系统的处理方式操作,企业将出现没有充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从A集团的案例可以看出,企业运用信息化工具的确可以解决一些老问题,但是如果设计不合理或者操作不当,可能会引发一些新问题。比如,信息系统开发部门没有充分理解财税管理目标,导致信息化工具的功能与政策规定存在偏差,形成了固有风险;系统的功能设置不能与财税管理的需求衔接起来,导致操作不便利、不高效,企业财税部门对使用信息化工具缺乏积极性;一些企业过分信任和依赖信息系统计算的结果,缺乏复核和检查机制,导致工具存在的设计缺陷最终形成错误的财税操作等。
信息管理工具应用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具的设计者和使用者。笔者认为,大企业在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时,既要“利其器”,更要不断提升“持器人”的能力素质。在设置工具参数、监督系统运行、计算结果运用等诸多方面加强与税收政策、实际操作的联系,确保信息化管理工具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为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本文已刊《中国税务报》2021年07月02日 版次:08
原题:《既要解决老问题,也要防范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