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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邹胜 / 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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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营改增
  • 房地产财税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简易计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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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个问题,实际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已经间接明确

    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么这种情况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能否进项抵扣呢?

    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已经间接明确。

    13号公告附件一公布了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其中,有一张附表为《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具体表样如下:

    进项税额

    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的分类中有5%、3%以及1.5%征收率的进项。同时在5%征收率进项下专设了“购入不动产的进项”一栏,这意味着,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项目的,都可以开具(代开)专用发票供买方抵扣,一般纳税人买方可凭卖方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18号公告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邹胜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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