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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租赁按照建筑服务征税,能作为分包款差额扣除吗

何广涛 /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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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设备租赁
  • 建筑业财税
  • 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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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既然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就说明纳税人需要遵循以下几点规则:

    一是开票应选择建筑服务的编码,票面简称显示为*建筑服务*,品名可以为“机械租赁费”、“机械费”、“机械台班费”等,符合合同内容和行业管理即可。

    二是发票的备注栏应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的县市区。

    三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1%(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租赁按照建筑服务征税

     

    四是如果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使用机械设备的项目地不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还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

    一个很容易引起疑惑的问题就是,既然适用于建筑服务,那这个款项能否作为分包款呢?如果能作为分包款,对总包单位而言,可以在异地预缴税款时差额扣除,总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还可以差额征税。

    从原理上讲,或者说从避免重复征税(重复预缴)的立法原意上讲,将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租赁款作为分包款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租赁款不能作为分包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租赁款实质上是支付给设备出租方的款项,出租方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并没有改变租赁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既然出租方不是分包方,那么租赁款也就不宜作为分包款,当然,如果总局出一个文件,说湿租可以作为分包款,那是另当别论了。近期在**网上看到的一则答疑,陕西省税务局就明确告诉纳税人,湿租的租赁款不属于分包款。

     

    「建筑业总包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接受某公司出租的装载机并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按照财税2016年140号文取得了出租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请问这部分属于分包款吗,总包方可否在差额征税时用收到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该款项计算税金?

    日期:2019-06-27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答:不属于分包行为,不能按照分包款扣除。」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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