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关于简易计税的政策中,是不是少了点什么
营改增后出现了很多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所谓的“简易计税”方式,顾名思义,就是简易计算增值税额的方式,直接用“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应纳增值税额”的公式计征增值税额,同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简易计税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取得进项税时,发生了"政策不允许进项税抵扣且未抵扣”的情形,所以在销售时应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否则会导致税负较高且有失公允。
一、我们举几个营改增后的简易计税的例子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即比照出租不动产政策,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上几个简易计税的例子,都强调了取得营改增过渡的时点,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属于“政策不允许进项税抵扣且未抵扣”情形,在转让或出租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而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在销售时则没有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政策。
二、不允许抵扣的原因不只是因为时点问题
但我们需要注意,因营改增时点问题导致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只是“政策不允许进项税抵扣且未抵扣”的情形之一,还有其他的许多情况。例如: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属于政策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的情形,在转让或出租时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即使其在营改增后取得,是否也不符合简易计税的税理原则?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政策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转让或再出租时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即使在营改增之后取得,是否也不符合简易计税的税理原则?
3.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从政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取得进项税,政策不允许抵扣,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即使在营改增后取得,是否也不符合简易计税的税理原则?
三、对照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购入固定资产时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同上,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政策不允许进项税抵扣。
2.固定资产生产型转为消费型——2008年12月31日前购置,政策不允许进项税抵扣
3.购置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政策不允许进项税抵扣
4.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政策不允许进项税抵扣
这里说的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概念中的“货物”的范畴,所以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不能适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的不允许抵扣,是因为政策原因导致的不允许抵扣,而不是因纳税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比如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购置不动产,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但未能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转让时仍然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因为无法抵扣进项税是因为纳税人自身的原因,而不是因为政策不允许。
四、总结
上述关于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均有相关文件规定(此略)。但上述营改增后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简易计税的举例,据笔者个人查询,现阶段除了因营改增前后时点原因外,尚无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政策。
但导致“政策不允许进项税抵扣且未抵扣”情形不只包括营改增前后的时点原因,那么,营改增关于简易计税的政策中,是不是少了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