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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不一样:总包一般计税,分包免税或者适用1%征收率

何广涛 / 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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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率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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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总承包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如果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分包方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对总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预缴增值税,二是应纳税额的确定。

    关于预缴税款,由于预缴增值税是以含税总分包差÷1.09作为计算基数,道理跟昨天讲的简易计税差额扣除一样,也就是说,只要支付给分包方的含税价款不变,无论分包方是免税,还是征税(包括9%、3%和1%),均不影响总包方预缴税款的金额。

    关于应纳税额,由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分包方适用免税不得开具专票,适用多少税率(征收率)纳税,只能开多少税率的专用发票,因此,在含税分包款一定的情况下,对方的税率越低,总包的应纳税额越高,利润就越低。

     

    例1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属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2020年5月自业主方收取工程款327万元,支付分包款109万元,分包方为注册在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免税」。假定A公司本月无其他业务。

    该项目应预缴税款=(327-109)÷1.09×2%=4万元

    应纳税额=27-0=27万元

    应补税额=27-4=23万元

    利润=300-109=191万元

    注:无论项目地是否在湖北省内,根据现行政策,该分包方均无需预缴税款。

     

    例2  假定例1中的分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仍为109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税率为「9%」,税额为「9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该项目应预缴税款=(327-109)÷1.09×2%=4万元

    应纳税额=27-9=18万元

    应补税额=18-4=14万元

    利润=300-100=200万元

    注:如果分包方机构地与项目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分包方也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此处略,下同。

     

    例3   假定例1中的分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支付的分包款仍为109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税额为「3.17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该项目应预缴税款=(327-109)÷1.09×2%=4万元

    应纳税额=27-3.17=23.83万元

    应补税额=23.83-4=19.83万元

    利润=300-109÷1.03=194.17万元

    我们可以同样证明,当分包方适用1%征收率时,只要它开具的是专票,且发票价税合计数保持109万元不变,A公司该项目的预缴税款仍然为4万元,但其利润会比例3更低,只有300-109÷1.01=192.08万元。

     

    简要总结一下,总包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时,支付分包款只要取得发票均可扣除,普票可以,专票也可以,免税的可以,征税的也可以,9%的可以,3%的可以,1%的也可以,反正预缴差额扣除的是价税合计数,与分包方的税率无关;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有取得专用发票才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核算方面,对预缴税款分包款的差额扣除,不做单独核算,只需要根据完税凭证上记载的税款进行会计处理;总包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分包款的进项税额要单独进行处理,核算的依据就是取得专票上记载的税额。

     

    以例2为例,假定A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

    预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

      贷:银行存款                         4

    支付分包款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

      贷:银行存款                                        109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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