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政策,可否打破该形式壁垒
引言:
有的观点可能认为,规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开始享受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但如此会导致以前招用退役士兵企业的不公平待遇,而且只要重新签订合同或重新就业即符合文件要求了,但又可能会损害员工利益,何必如此呢。
前几天公众号文章《企业招用退役军人优惠政策常见的几个疑难问题解答》发出后,接到了很多纳税人的咨询,尤其是第一个问题:
问题一:老员工是否可适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甲企业的员工中有很多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用,由于对政策不熟悉,多年一直没有适用上述优惠政策,现在甲企业想享受上述政策,是否需要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假设一下,该退役士兵员工在甲企业工作多年,现在离职去另一个企业乙公司就业,并于2019年6月与乙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用,乙公司即可在6月份开始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那么为什么该退役士兵在甲企业就不能享受该政策呢?
所以个人认为,以前未享受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员工,可以按照21号文件规定执行。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21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以上条款,该退役士兵员工多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文件的规定,如果与企业重新签订合同,自重新签订合同的当月起符合文件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是,这还需要考虑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的难度及员工意愿(重新签订合同可能损害员工利益),或者原已签订的长期合同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为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造成了不小的难度。
建议:
能否明确下此政策:在合同存续期间,以前未享受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员工,可自2019年1月1日后开始享受政策,打破“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条件的形式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