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建安企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何广涛 / 2020-04-1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全国部分地区针对外来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极少数地区对本地建筑企业亦有核定征收个税的情况,征收的基数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从0.2%-2.2%不等,征收的税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也有经营所得。那么这部分被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个人,即建筑业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挂靠人、包工头等,无论纳税人具体是谁(实际上由于是核定征收,谁也不知道到底征的是谁的税),都属于建筑企业为个人承担的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是无法扣除的,据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个人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此处的「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应当作广义理解,即由雇主承担且直接以税金的名义计入损益的,不得扣除。

     

    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属于项目的一项支出,如果项目属于自营项目,在考核时,应将其作为成本费用支出,如果项目属于挂靠项目,应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多数挂靠协议明确,项目发生的所有税金均由被挂靠人承担,如果是这样,建议将此部分个人所得税计入「其他应收款—代垫个税」科目,在项目最终清算时,自挂靠人的利润中扣除,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由于异地施工的个税多在预缴增值税环节进行扣除,且绝大多数地区均允许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基数,因此,建筑企业应当注意把握预缴的节奏,即,应当是分包先去预缴,然后开具发票给总包企业,总包企业再去预缴,如此方可降低预缴的个税金额。

     

    很多建筑业的同仁关心的另一件事儿就是,既然异地已经核定征收了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了,那我还需要在公司机构地申报个税吗?答案是,项目部的人员无需申报,公司总部的人员仍然需要扣缴申报。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