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内容可以决定加计抵减政策销售额范围吗
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销售额比例超过全部销售额50%比重来进行判断,而加计抵减政策销售额的范围,在实务中按照发票开具内容还是以实际发生的服务内容进行判定?以下案例,提醒纳税人更好的注意发票开具内容与加计抵减政策的税务风险。
例:甲企业提供建筑造价咨询服务,发票误开成了建筑服务,税率为6%。当年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税务机关认为,甲企业发票开具建筑服务项目,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内容,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追回所有已开具的发票并更正后,方可适用现代服务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
甲企业提供的业务内容实质为现代服务,只是发票内容开错了,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服务范围,是按照服务实质内容,还是按照发票内容?
观点:
根据文件要求,加计抵减销售额范围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或者其实质内容)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发票内容符合加计抵减销售额范围,是出于征管的要求,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规范操作和风险;在发票难以重新更正的情况下,建议是否可考虑以业务实质为准,在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