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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关账!税前扣除凭证自查要点请收下!

马昌尧 /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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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前扣除
  • 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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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下面小编就带你理一理年底税前扣除凭证的自查要点。

    导语:年底关账到了!财务人员正紧张忙碌资产清查、债务核实,对账结账,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自查税前扣除凭证,为来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准备。下面小编就带你理一理年底税前扣除凭证的自查要点。

    自查要点一:核实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取得

    (一)企业已发生的支出,核实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取得。

    (二)暂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自查要点二:核实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是否完整、齐全

    (一)根据不同支出项目,核实对应凭证是否完整、齐全: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①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

    ①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核对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是否齐备。整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自查要点三:核实税前扣除凭证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一)核实发票开具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相关章戳加盖是否齐全、正确。

    (二)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是否符合以下规定: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三)核实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是否准确填列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重点关注以下票面要素:

    1.“税率/征收率”、”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选择正确;

    2.“销货清单”、“差额开票”、“红字开具”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正确开具;

    3.“备注栏”是否填列完整,比如提供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等。

    自查要点四:发现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及时要求对方补开、换开

    (一)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自查要点五:对方无法补开、换开的,准备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注意:

    (一)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上文要点,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上文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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