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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定?

马昌尧 / 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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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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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这个三个文件来对比分析,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今天昌尧讲税在给学员答疑的时候,被问及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定?转念一想,财税[2016]36号文及[2016]第17号公告,都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建筑服务业不同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建筑服务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营业税时期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那么在讲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之前,我先给大家说明一下,已经作废了的文件到这里就不提及了,如:国税发[1994]159号文、财税[2003]16号文、财税[2006]177号文,都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在财税[2009]61号文中对以上三个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部失效。

    那么今天昌尧讲税将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这个三个文件来对比分析,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建筑业营业税时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政策理解

    根据以上政策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如下: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4、对于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合同签订后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不签订合同,则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5、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即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一并与总承包商进行的结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劳务与总包方进行结算,所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总包方的确定原则是一致的,均应当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一)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政策理解

    根据以上政策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如下: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

    4、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5、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

    通过以上对建筑服务业在营业税时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时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两个税种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几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

    马昌尧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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